湖北:适当为特定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4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发布《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通知涉及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加强安全管理五方面,共17条内容。
合理调整监管措施上,通知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
此外,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
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上,通知提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同时,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通知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
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方面,通知提出保障土地供应;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内容。
通知还明确,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