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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 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北京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 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2020-07-09 15:38:10 浏览量:
摘要: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危旧楼房改建工作遵循区域总量平衡,户数不增加的基本原则,将由各区政府选取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危旧楼房改建工作遵循区域总量平衡,户数不增加的基本原则,将由各区政府选取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

  哪些危旧楼房可以纳入改建试点

  据悉,该意见适用于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另外,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地区范围内涉及的不能原址改建的危旧楼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中央单位(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危旧楼房改建政策另行制定。

  广泛征询居民意见

  根据意见,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

  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改建不减少原居民房屋居住面积

  意见明确,改建项目参照经济适用房项目办理建设手续,依据街区控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

  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安置后因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剩余的成套住宅由区政府回购,可作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另外,改建项目应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

  “成本共担”多渠道筹集资金

  意见明确,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政府补助方面,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居民出资方面,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项目改建完成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套住房包括新增建设面积在内,房屋性质统一登记为“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已购公房的部分,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进行注记,上市转让时商品房部分无需缴纳地价款,新增面积部分应缴纳。公共服务配套房屋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向区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

  引入物业规范管理

  意见明确,改建项目应在改建方案中明确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项目改建完成后业主按照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居民可选原址回迁或外迁

  列入就地改建的项目,居民可以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

  其中,外迁居民参照北京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租公租房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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