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故意拖延拒绝入户检查将收房-北京写字楼出租网
昨日,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协同公布《北京公共租赁房租赁协议》示范性文字。与旧版对比,新版本优化了合同解除条文,承租方持续3月左右(含3月)在租赁住宅内定居未满30天的,拒不接受入户口查验3次的,出租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取回房子。对违反规定转租房借于个人行为的惩罚,也初次载入示范性文字中。
对比旧版,新版本示范性文字中责任更加明确,提升了权利与义务关联和租约条文,以确保承租方的合法权利。
记者注意到,为确保公共租赁房合规管理应用,对比于旧版示范性文字中6种情况下出租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新版本上将出租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取回房子的情况优化到16种。
从总体上,当承租方出現下列情况的,出租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取回房子:总计3月左右托欠房租或总计3次贷款逾期交纳房租的;贷款逾期付款除房租外的杂费超出3月的;贷款逾期超出3月并未补充保证金或接到交纳合同违约金通告超出3月并未交纳合同违约金的;私改房子定居主要用途或设计规划主要用途的;私自房子装修、安裝防撬门、窗子安全防护网、更改建筑结构和內部设备或增添对建筑结构有危害的机器设备设备,改造、毁坏情节恶劣或回绝恢复正常的;将租用房屋转让、分租、转租房、借于别人等,私自替换所租赁的公共租赁房或占有别的公共租赁房的;持续3月左右(含3月)在租赁住宅内定居未满30天的;3次有意推迟或拒不接受招标方或住宅保障部门的入户口审查、租赁户信息内容备案、平时监管的。